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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AYAK FISHING TW 軟式車頂架的應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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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0-6-14 19:13:24 |顯示全部樓層

我覺得還是先了解法令再來討論比較有譜!

 

小型汽車置放架(攜車架)安裝規定

2009/11/20 17:38

置放架分類:

A. 固定式置放架:凡需借助工具始得拆卸或加裝於汽車者,為固定式置放架。    

B. 活動式置放架:無需借助任何工具,以徒手即可拆卸或加裝於汽車者,為「活動式置放架」。

合格之小型汽車置放架認定:

無論固定式或活動式置放架均應經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依交通部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」檢測及審驗合格,核發審查報告,並貼有審查合格標章(樣式如下),始為合格之小型汽車置放架。

小型汽車加裝置放架應辦理手續:

 

固定式置放架: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,辦理變更登記。

 

    A. 應備文件:    

  • 經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檢測及審驗合格之審查報告,置放架貼有合格標章並應與安裝之車型相同。
  • 行車執照。
  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(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)。
  • 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。
  • 統一發票。
  • 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。

    B. 辦理地點:
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檢驗室繳納變更檢驗費,辦理車輛檢驗;經檢驗合格後再至異動窗口辦理。     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C. 規費:檢驗費新台幣450元,行照費新台幣200元。     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D. 注意事項:      

  • 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、燃料費者,請先結清(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,請檢附收據)。
  • 車輛自變更檢驗合格日起1個月內應辦妥變更登記,逾期應重新檢驗。
  •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,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,不得辦理變更登記。

 

活動式置放架:因應拆裝頻繁需要,故無須至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
 

 

 

固定式置放架若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行駛道路之處罰規定:

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:「汽車車身、引擎、底盤、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,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,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,400元以上9,600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其檢驗。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前項規定2次以上者,並吊扣牌照3個月;3年內經吊扣牌照2次,再違反前項規定者,吊銷牌照。」      

 

小型汽車置放架裝載物品時應遵守事項:

小型汽車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,如裝置於車輛後側,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;如裝置於車頂,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不得超過車身全寬之1.5倍,最高不得超過2.85公尺,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牌與車輛後方燈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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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0-6-14 20:21:34 |顯示全部樓層

原帖由 阿寶寶 於 2010-6-14 20:07 發表 是嗎 !! 難怪基隆沒下雨 ~ 果然是 楷老~ 四寶之一 哈哈 住久一點 ㄋ沒事別回來 ~ 對了 有人要我問你 去年7月是不是 沒拜到 ....難怪今年那麼ooxx

 

一直疑惑著為什麼楷老最近事情那麼多?
突然想到.......
去年七月半宴請好兄弟在大夥手持清香膜拜時......楷老好像沒在現場......
事後好像也沒撒些獎金回饋一下.....還三天兩頭到人家地盤強取豪奪........
虧人家還曾經聽楷老ㄉ呼喚把落海ㄉ槳送回..........

今年可別忘了要多補些給人家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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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0-6-14 20:41:46 |顯示全部樓層
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| 第四章汽車裝載行駛

 

   汽車裝載行駛

第七十七條  汽車裝載時,除機器腳踏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裝置容易滲漏、飛散、氣味惡臭之貨物,能防止其發洩者,應嚴密封固,裝置適當。

二、載運人客、貨物必須穩妥,車門應能關閉良好,物品應捆紮牢固,堆放平穩。

三、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。

四、車廂以外不得載人。

五、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。

六、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。

七、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,不得用以裝載客貨行駛。

八、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及休閒遊憩用具使用,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,物品應捆紮牢
    固,堆放平穩,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。

九、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固定式置放架,應經安全審驗。

十、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置放架,其使用應依左列規定:

(一)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應固定妥適。如裝置於車輛後側,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
      分;如裝置於車頂,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。

(二)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。前項第九款固定式置放架之安
      全審驗作業要點,由交通部另訂之。

第七十八條  客車之載運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載運乘客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。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,不在此限。

二、拒載患有傳染、瘋狂病及攜有惡臭物品之乘客。

三、營業小客車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。

四、營業小客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,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,不得沿途攬載。

第七十九條  貨車之裝載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。

二、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,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,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,伸後長度
    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三十,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,日間用三角紅旗,夜間用紅燈或反光
    標識。廂式貨車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車廂以外。

三、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。

四、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,大型車不得超過四公尺,小型車不得超過二.五公尺。

五、以大貨車裝載貨櫃者,除應有聯鎖裝置外,不得超出車身以外。

六、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、土方。除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外,車身欄板應扣牢。

第八十條 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填具申請書,繪製裝載圖,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
          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,憑證行駛。

一、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、高度、寬度超過前條之規定者。

二、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、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限制者。前項裝載
    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,其長度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重量超過前項第二款規
    定,寬度超過三‧二五公尺,高度超過四‧二公尺者,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
    理機關認可後,始得核發通行證。同一事業機構或公司行號,經常以同一汽車裝載同一性質規格之物
    品時,得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核發六個月以內之臨時通行證。裝載第一項、第二項物品,應於車輛前後
    端懸掛危險標識;日間用三角紅旗,夜間用紅燈或紅色反光標識,紅旗每邊之長度,不得少於三十公
    分。如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該項物品之裝載行駛有特別規定者,應遵守其規定。裝載第一項、
    第二項物品之汽車,行駛路線經過不同之省 () 時,其臨時通行證之核發,應經各該省()公路
    主管機關之同意,經過高速公路時,除有特殊狀況外,應行駛外側車道,並禁止變換車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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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0-6-14 23:09:30 |顯示全部樓層

 在看了一堆法令之後,我有了初步ㄉ結論,或許對或許錯,大家參考看看~

 

如大野狼所說ㄉ~

法規上並沒規定在車頂裝載東西 一定要置放架, 法規上對車輛裝載貨物有所限制ㄉ部份是長、寬、高和重量!

 也就是說基本上只要不超長、超寬、超高、超重,一切都在規定ㄉ數據內裝載牢固皆屬合法!

 

就車頂架ㄉ部份~

車頂架若是車輛出廠即附加在車頂上,車高與出廠證上登載相同,即屬車輛零組件,這類車輛車頂架ㄉ安全性責任在原廠,所以自然沒有法規上ㄉ問題!

若是在車輛出廠後再自行加裝,則屬改裝,改裝品在安全性上ㄉ責任不在原廠,所以法令上要求加裝車頂架需要通過安全驗證,這個要求基本上是合理ㄉ,否則一組不牢靠ㄉ車頂架再加上上面ㄉ貨物...若在高速行駛時脫落......那造成ㄉ危害自是難以想像ㄉ!

這類相關法令前面幾篇已有明確敘述,在此不再重複..

 

 再就前項『汽車車頂裝載物品是否一定需要置放架』部份:

法規上並沒就這部份詳細說明也許是法規ㄉ不完整,但也許是沒必要!

車頂架基本上是屬於車頂ㄉ延伸,所以法規上規類在變更車體,我們思考一下,車頂架是附掛於車頂上,而其牢固與否是否可能勝過車頂?答案很明顯ㄉ是否定ㄉ,既然車頂ㄉ安全性更高,那為何還要使用車頂架?

 

答案是一般小客車車頂鋼板並無支架支撐,若裝載較重或較堅硬物品可能使車頂鈑金及漆面因磨擦、重壓而受損,所以多數人會因此而選擇加裝車頂架!

試想~我們把車頂架牢牢ㄉ架在車頂上再將舟綁在車頂架上ㄉ安全性和直接將舟由繞過整塊車頂鋼板ㄉ綁繩綁在車頂上ㄉ安全性差異在哪?

 

以車頂鋼板ㄉ剛性來說;舟不會有過重ㄉ問題,適當品質ㄉ泡棉則可以避免滑動和磨擦....據實際操作試驗,只要都綁牢了安全性是不會低於綁在車頂架上ㄉ!

 

對警察取締ㄉ部份

只要有確實綁牢,裝載上沒有立即ㄉ危險,他是沒辦法找碴ㄉ,唯一能讓警察有著力點ㄉ.....除非你車頂上裝了『沒安全驗證ㄉ車頂架』讓他有足夠ㄉ理由判定『有立即ㄉ危險』,但這機率到目前還是少之又少!

 

所以以泡棉取代車頂架只要綁得牢、搖不動、只要不超長、超寬、超高、超重,結論應是OKㄉ!

 

以上說明只是個人心得,也許不見得完全正確......大家再繼續討論......終究還是會找到答案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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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0-6-14 23:14:29 |顯示全部樓層

原帖由 KillerG 於 2010-6-14 21:27 發表   嗯嗯,以法規來講不得超出車尾50公分   NOMAD應該是不會啦,所以超長不用擔心   阿....剩下捆綁不牢,這就有得吵了,很自由心證的東西   大概會開這條的就跟軍中說你棉被沒折好一樣....機車! ...

 

你綁個十條綁繩,阿捨若還說你捆綁不牢........那你就請他扯扯看能不能把你ㄉ舟扯下來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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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0-6-15 10:47:11 |顯示全部樓層

去年公車站爆釣一夏網聚ㄉ食物、飲品、餐具及設備和祭拜所需所有物品都是眾兄弟各自準備ㄉ!
整個活動並沒有額外ㄉ支出,所以也沒有另外收費!

 

今年你是爐主,放心啦!

到時擺個百來桌和好兄弟們好好溝通溝通就行了,不會讓你連衰三年滴..........
頂多只會衰到今年七月初而已.....安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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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0-6-15 15:40:09 |顯示全部樓層

狼大~ 早期4x4、RV車剛盛行時法令混沌不明,很多監理人員根本不曉得車頂上還可以有其他東西存在,新車領牌也是需要驗車ㄉ,而法令是後來才修改,所以驗車有人被貓 ..... 就不難理解了,只因他們認為那都是私自加裝ㄉ東西,好在 現在ㄉ新車出廠行照上已經都加註 "置放架"了 !

 

 和HID頭燈一樣,早期只有高級車才擁有ㄉ配備,那時跟本沒人管,在HID套件大量引進後,車主可以任意改裝之後.....法令才又要求行照上需加註 "HID頭燈"是一樣ㄉ狀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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